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职业学院 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潍坊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391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海安路065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潍坊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考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潍坊职业学院教务处是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复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21年潍坊职业学院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单独招生,招生计划为1650人,其中退役士兵类150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技术技能类20人;面向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综合评价招生,招生计划为1700人。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潍坊职业学院官网(http://www.sdwfvc.cn/)、微信公众号、招生宣传手册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招生对象:考生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报考学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单独招生不限制报考类别,考生可以跨类别报考。
(三)免试条件: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我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我校对应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报名时间和方式
参加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3月3日-5日,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进行报名。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在招生类别和专业间调剂使用。
1.划定各专业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各专业优先录取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再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退役军人、下岗职工类单独招生计划单列,单独排序录取。
2.录取未满额的专业,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对于生源充足的专业,优先调入招生计划。
3.确定预录取名单: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提出预录取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4. 考生录取后,不得参加山东省2021年夏季高考及春季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山东省2021年夏季、春季高考。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5.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一般不再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监督及申诉
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学校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对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考生对录取结果存在异议,可于预录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36-3082706。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颁布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新生与参加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一起入学,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证书颁发。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院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潍坊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6)3083621 8527126 8218945
传真:(0536)3083600 8527131
学校网址:http://www.sdwfvc.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sdwfvc.cn
邮政编码:261031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海安路06588号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