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业学院全日制
高职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办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档案的发放和在校学习过程中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遵循以学生为本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形成良好校风。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请假,书面申明理 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二级学院汇总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在审查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创业的;
(三)新生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符合条件(一)的新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须在家休养诊断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潍坊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 2年的新生入学, 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出具治疗康复证明书,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符合条件(二) 的新 生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与创业有关的材料, 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 院提出申请,填写《潍坊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交学籍管理部门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 格通知书》,可保留入学资格 2 年;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 2 或 3 年的新生入学, 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 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符合条件(三) 的需提供由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入伍通知书,邮寄或携带所需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 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在退役 2 年内的新生 报到入学期间, 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 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所在二级学院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录取名册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凡因学籍异动(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十条学生注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二)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信息勘误
第十一条学籍(学历)身份信息有误需要变更的学生:
(一)在校生学籍中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得同时有误;
(二)性别有误,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及医学鉴定;
(三)民族有误,须提供有关民族变更的官方证明;
(四)政治面貌有误,须提供团员证、入党志愿书等证明材料;
(五)入学年份、学制有误,须提供当年录取花名册、成绩
单、毕业信息登记表。
第十二条毕业生学历信息中身份信息有误(2001 年及以 后毕业的):
(一)入学年份、学制有误,须提供当年录取花名册、成绩单、毕业信息登记表;
(二)毕业照片缺失,须提供毕业证同底照片、毕业证扫描件。
第十三条毕业生学历中身份信息有误(2001年之前毕业的),须开具学院档案室或生源地考试院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内填写《潍坊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由班主任提交审批流程,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开学超过一月的;
(二)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包括:“ 3+2”贯通培养本科、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单独招生等
专业;
(三)<![endif]>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对新生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名单需进行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培养等);
(五)通过春季高考录取,拟转入学校的相关专业当年未列
入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
(六)通过校企合作、中外合作批次录取的;
(七)拟转出、转入学校与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业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院实行灵活学习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4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申请休学创业(需提供创业证明材料)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 1 次,期限为 1 年;休学创业学生申请休学期限为 2 年;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遵循下列规定:
(一)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提请网上审批流程。
(二)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
(四)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3 个月内向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须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复学审批表》,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提请网上审批流程。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且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院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通过网上审批流
程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其本人。因特
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
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
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
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
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一年内在指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者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结业处理,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要以细则为依据,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校对人:任怀青